清远日报讯记者陶奇通讯员包翠婷张伟明张某驾驶的货车与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 因张某的货车未购买保险,为获得保险赔偿,当事双方竟达成一致,伪造事故现场并找车顶包,最终被交警识破后,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纠纷,程某将张某诉至英德法院。
2016年8月28日,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英红镇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车上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张某驾驶的货车未购买商业险,经张某与程某协商后,双方同意伪造事故现场以获得保险赔偿。为此张某通知其妻子叶某驾驶轿车到事故现场,由张某驾驶轿车与停在现场的货车故意进行碰刮,使轿车车体出现损坏痕迹,然后张某将货车开离现场,并将轿车摆放在程某轿车旁边伪造成为两车发生事故现场,并进行了报警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由程某及张某妻子叶某签名确认。后经调查,认定张某与程某在事故后伪造现场,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及程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程某要求张某赔偿拖车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六万余元。后双方因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程某向英德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程某驾驶的轿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原、被告本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警等待交通警察部门处理。但原、被告却合谋违法伪造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发生的真实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无法确定上述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车速及车辆位置等情况。而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车速及车辆位置等情况则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判断因素,因此涉案交通事故真实的事故责任已无法认定。但鉴于原、被告共谋伪造现场,双方应对共谋伪造现场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同等责任,即原、被告对事故产生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英德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337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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