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唐梨萍毒品对吸食者的身体会产生毒性作用,并易患感染性疾病等,吸毒成瘾的吸毒者为购买和吸食毒品,往往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近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毒行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邓某某年近半百,家有发妻和一对女儿。2015年8月12日,邓某某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被诊断系艾滋病毒携带者。确认患病后,邓某某更产生了自暴自弃的心理,为了购买毒品不断行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邓某某先后在连山县城内行窃八次,共盗窃八台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2283元。邓某某将其中一台摩托车于被盗的次日归还给受害者,其余七台被邓某某变卖,所得赃款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和其他消费。2019年3月18日,邓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连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邓某某为了吸食毒品而进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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