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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房产证也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肯定的

来源:清远日报 2019-11-26 09:42   http://www.kcqsx.com/


清远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洪会强通讯员李春娜购买了商品房,接收了房屋,其开发商没有为房屋办理产权证,购买者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连南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5年,夏女士、潘先生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位于连南县城的某小区一处房屋。2015年1月2日,夏女士签署《收楼声明书》,接收房屋。同日,夏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从2015年4月1日起每月10日前缴纳0.80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此后这家物业公司依约为夏女士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从2015年4月起至2019年3月,夏女士与潘先生夫妇共拖欠物业相关费用共计6千余元。夏女士、潘先生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及时办理房产证为由,拒付物管费。因物业公司向夏女士、潘先生催缴无果,只能诉至法院。

夏女士、潘先生认为法院应责令物业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尽快办理房产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退还维修押金、办证费用等共计15000元,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夏女士、潘先生虽然承认使用了该房屋,但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的产权人依然是该公司。故夏女士、潘先生认为自己相当于租客,并不是业主,因此物业公司应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夏女士、潘先生主张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夏女士与潘先生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应认定为业主。物业公司与夏女士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夏女士、潘先生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因此,在抵扣装修押金后,法院判决夏女士、潘先生共同向物业公司依约支付所欠物业相关费用共计五千余元。

法官普法

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按合同缴纳物管费是业主的义务。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在提供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后正常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与开发商毫无关系。

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没有按时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此行为已构成违约,可能因为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业主未能按时取得房产证的,可另寻途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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