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通讯员肖雄兵廖某订包房约人去KTV玩,并叫人带来毒品与包房内其他人一起吸食。近日,由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明,2018年12月2日,廖某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某KTV预定了包房并邀请夏某等人去到该包房玩,夏某携带了毒品“开心水”和氯化酮(俗称“K粉”)来到包房内进行吸食,在场的廖某和其他人都先后吸食了毒品“开心水”和氯化酮。当天凌晨2时许,包房内的廖某等7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尿检,7人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吸食毒品虽是个人违法行为,但一旦染上毒品,为了支付高额毒品费用,吸毒人员很大概率会踏上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运毒、贩毒”的犯罪道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时刻重视毒品防范,避免刺激、炫耀、好奇、侥幸、从众心理,远离毒品,拒绝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居所吸食毒品。今日你容留他人吸毒,明日监狱收留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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