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澎湃新闻报道了包括山东高密、河南济源、湖北十堰、内蒙古突泉、内蒙古鄂托克旗、海南乐东、海南海口、广东清远、湖南邵阳等多地政府官网公示时泄露公民隐私信息的情况。其中,已有多地政府工作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立即整改,但也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该行为是“一贯做法”,并未意识到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问题严重性。(12月24日《澎湃新闻》)
政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信息公示,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公众和社会监督,避免暗箱操作。但是,官方公示变成泄露居民个人隐私,显然与初衷不相符。
从法律角度说,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了居民个人隐私信息,不管是故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客观上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损害了居民合法权益,也容易遭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电信诈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官方公示变成泄露隐私,不对公示的居民信息进行处理,正如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所言,这种行为是“一贯做法”,压根就没有意识到这属于泄露居民隐私信息行为。这背后凸显的根本问题是一些政府部门保护居民隐私意识缺失,甚至可以说隐私保护意识已经落后于时代。隐私保护意识的缺失与落后,才使得一些政府部门根本不把居民个人隐私信息当回事,不觉得有损居民合法权益,完全看不到潜在的风险后果。
2017年底,媒体就曾曝光过官方公示成泄露隐私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但两年过后,竟然还有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泄露居民隐私信息,足见其隐私保护意识淡薄。
在全社会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意识不断提高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切实保护好居民个人隐私信息,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线索。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增强保护居民个人隐私信息意识,用制度标准划清信息公开与泄露隐私之间的边界,为官方公示提供更清晰的操作规范。同时,对官方公示变泄露隐私行为,有必要依法依规追责,进行倒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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