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见习记者/何帆燕)《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印发,新规将从4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指出,四种违法建设情形“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节后抢建成为事实的,视为在建违法建设”。
《办法》所称的在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实施的以下四种违法建设情形: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最受关注的“强制拆除”问题,《办法》在查处程序中专门用6项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时,若无法通知当事人搬离违法建设内的财物,或者当事人拒不搬离的,“违建查处部门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保管存放,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无法保存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按照《办法》,接下来,清远各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加强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参加的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机制,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在建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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