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清远+”记者张彩霞通讯员丘海虹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近日,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税务局联合印发《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费实施方案》,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减征、缓缴、一站式结算”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底,清远市对所有参保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5个月,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经测算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71亿元。
按照方案,由于清远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实施合并征收,以上费率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减征对象主要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减半征收和延缴执行期间参保人所有待遇标准不变;结合全市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病种分值结算规则,因减半征收造成当期基金少征收部分,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适当划转。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减征措施对清远市企业减负进行了测算,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实行减半征收政策,预计可为全市企业减负金额1.71亿元;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继续执行原阶段性降低0.5%费率政策,预计可为全市企业减负金额0.62亿元。
对延缴期限和缴费申报方面,《方案》指出,原已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减半征收和缓缴期间用人单位要做好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其缴费可在规定缓缴时间内完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解除后,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应按规定补办缴费手续。减半征收期间已按时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退回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和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做好退款工作。
对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待遇保障方面,《方案》指出,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对执行减征和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已办理参保登记或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手续但未缴费到账的,期间参保人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给予“一站式”直接记账结算;缓缴期限后仍未按时完成缴费到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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