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试点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沈阳、大连、南京、厦门、 武汉、广州、深圳、成都、 贵阳、渭南、延安、浙江省。
“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
“放”,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
“并”,对管理内容相近的多个审批事项,原则上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符合工作实际。
“转”,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解决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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