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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从东莞运输垃圾废渣至中山市南朗镇码头进行填埋,经群众举报后被抓现行。因涉非法转移倾倒废弃物,对土壤、周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对李某祥等5人以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中山市首宗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前,该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祥等5人以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涉非法转移倾倒废弃物,均构成环境民事侵权,被判决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086.4元。
转移倾倒废物被抓现行
中山市南朗镇横门西水道西三围区域,原本是一片水塘。后经调整,规划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2015年3月12日,中山市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从围垦公司租用该片土地,用于填土经营,并约定不得转租垦地或转卖租赁合同。但在2016年6月1日,该公司却将上述地块转租给不具备规范填土条件的苏某新进行填土。
2016年8月15日,满载垃圾废渣的“平南顺辉969”号船,从东莞出发,开往中山市南朗横门西水道西三围码头,并将船上废物倾倒于此交由苏某新进行填埋。
同年8月23日,“平南顺辉969”号船再次满载垃圾废渣驶入南朗镇横门西水道西三围水域,在准备交给苏某新填埋处理时,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现行。
“当场查获船上大概有600吨废弃物,及时阻止了这次垃圾倾倒行为。”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该船运载的垃圾已交由东莞市滘道顺制品加工店进行处理。
据介绍,在两次非法转移倾倒废物的过程中,万某均作为中介人,介绍胡某勇以每吨65元至70元的垃圾处理价格,与“平南顺辉969”号船船主胡某栋一同,将李某祥经营的位于东莞市滘道镇大罗沙村工业垃圾临时中转场洗水厂内废物运输至中山市南朗横门西水道西三围码头,交由苏某新进行填埋。在此过程中,胡某勇两次收取李某祥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共计人民币126500元,并支付苏某新填埋费人民币8000元。
6名被告被判赔偿损失费200多万
据中山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平南顺辉969”号船装载的由蓝色大帆布覆盖的废品,以及横门西三围填埋场填埋的废物,为同一类废物,主要是废塑料块、废塑料薄膜、废尼龙绳等混杂废物以及部分生活垃圾。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在废弃物填埋区域土壤中,汞超过了限值标准。在周边水体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指标也不同程度超过限值标准,区域土壤及周边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根据污染土壤量、土壤修复单价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计算,两次非法倾倒废弃物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不少于2052086.4元。
2017年7月,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对李某祥等5人以及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祥、苏某新、胡某勇、万某均倾倒废弃物垃圾行为,均共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构成污染环境罪,已被判处刑罚。
此外,中山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围垦公司同意,将涉案地块转租给没有排污资质的苏某新管理,放任了环境污染行为发生。胡某栋为“平南顺辉969”号船船主,两次与胡某勇共同运输废弃物。6名被告行为均构成环境民事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086.4元。
唐益钟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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