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颖清)在借款纠纷中对155万元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小榄一经联社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却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经联社负责人卢某罚款10万元。
20年前,小榄该经联社给一笔300万元的银行借款作担保,由此产生了其中155万元本金和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对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山中院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案款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次执行。
今年6月,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经联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法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中山中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该经联社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经联社在收到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却没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
9月14日,中山中院传唤该经联社负责人卢某到庭报告财产,该经联社负责人仍拒不到庭。10月11日,中山中院决定对该经联社负责人卢某罚款10万元。
中山中院执行法官于10月11日到该经联社后,向负责人卢某宣读罚款决定。执行法官现场明确告知卢某,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依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联社负责人卢某在收到法院罚款决定时对法院的制裁感到震惊,称自己之前已安排他人与法院工作协调、不明白拒不报告财产的严重后果,并表示将尽快如实报告财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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