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第4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统计时段2018.9.1-2018.9.30,共960台)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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