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住建局代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实行两年多。近日,市住建局对该《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目前已经被批准实行。
与原《管理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由登记备案制度修订为实行信用管理,切实解决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进行鉴定业务等方面存在的如登记备案不规范难落实等问题,落实“放管服”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对房屋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系列责任。其中,房屋安全责任人不仅包括了房屋拥有者,也包括了代管者和实际使用人,他们应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治理等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义务和措施。
而已经实施了物业管理的房屋,除了房屋拥有者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安全使用方面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同时定期检查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此外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采取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义务和措施。
违法改建、改功能等都属禁止事项
中山曾有不少物业使用者或拥有者私自改建或对房屋主体进行改功能,而这些都属于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新《管理规定》指出,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此类行为。
其中,这类行为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未经许可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超负荷物品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符合条件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以往有市民因为自建房周边爆破、基坑施工等原因出现房屋裂纹却投诉无门的,现在可以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检测、鉴定、修复、治理、赔偿等民事责任。
如何符合鉴定条件?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内的房屋,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都可以在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经与房屋安全责任人协商一致,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此外,若出现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倾斜、裂缝、变形、表层剥落、腐蚀等现象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灾难造成房屋损坏的,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及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同时以防万一,部分满足条件的房屋还要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其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在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年限执行———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为5年,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为25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为100年。此外,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等存在地质隐患地段,且使用超过10年的,其他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房屋都要建档。
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房屋所在镇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直接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未直接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房屋所在镇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机构应告知毗邻房屋责任人,指导其采取防范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被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委托人可另选单位委托重新鉴定。
危房整治费用符合条件可减免
整治危险房屋的费用基本上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过也有例外,只要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减免。其中,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房屋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鳏寡孤独人员或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的,这三种类型的危险房屋则由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险情代为治理,可申请减免治理费用。房屋出现明显险情,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代为治理或采取其它合法措施排除险情。
发现房屋存在危险情形或者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房屋所在镇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机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按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进行解危排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重新鉴定的,在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解除危险措施的执行。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房屋所在镇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机构应告知毗邻房屋安全责任人,指导其采取防范措施。
知多D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房屋白蚁防治。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的鉴定标准或者规程,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并作综合评定的活动。
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定其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
采写:南都记者萧倩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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