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本院根据中山市三乡镇纸箱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查明,债务人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已不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公司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的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未能提供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管理人无法对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由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根据管理人对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其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也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因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其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亦未提供其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另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裁定宣告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山市昭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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