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启艳)7月31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根据《通知》,从8月1日起,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等。
《通知》具体规定了以下四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其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用由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照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定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建局在转发《通知》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后,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事后监管,积极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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