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记者文秋华通讯员杨杰曹欣欣
随着人们生活水准日益提高,旅游走进了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人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到梦想中的“诗和远方”去看看。然而,不少消费者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对旅游行业认识不深、对旅游产品了解不足,导致了自身心理预期与旅游产品实际情况出现了较大落差,从而引发了与旅行社间的纠纷,本来怀着美美的心情想出去放松,没成想“高兴出门,败兴而归”。如何避免这些情况发生?记者咨询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了参团旅游中较为常见的纠纷情况,并给出具体案例加以分析。
游客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要求扣除游客机票费用,是否合理?
春节期间,张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并支付了全额旅游团款。但是在出行前3天,由于张先生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团,要求和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相应的旅游团款。旅行社除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后,还扣除游客的机票费用,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于是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
案例分析
投诉者张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游客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且交纳了全额旅游团款,表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对于旅行社和游客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变更旅游合同,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旅游合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合同,否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可抗力是旅行社和游客双方解除旅游合同的法定免责条件,当然也是旅行社和游客通过协商约定解除旅游合同的免责条件。本案例中,张先生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旅游团,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事先也没有约定,就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借口。
旅行社是属于服务性行业,张先生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确立关系开始,旅行社就必须按照约定提供旅游产品。需要提前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实际上这些费用已经产生。如张先生不能按照要约参加,旅行社是可以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上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扣除其违约金的。因此,旅行社要求退团游客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是合理。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旅行社扣除张先生的机票费用,张先生也感到疑问。由于张先生当时报名参加的是出境旅游,按照旅行社常规操作,一般都要提前给报名游客预订机票,确保旅游行程顺利进行。游客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又解除合同,或多或少会给旅行社带来困扰和损失,越是接近出团日期解除合同,旅行社的损失就越大。由于游客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行为,游客就必须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在这点上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应当不存在异议,双方的分歧在于:损失究竟是否存在、损失费用究竟多少。
处理此类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来处理,前提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在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约定,旅行社可以直接从团款中扣除违约金。如果旅行社认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旅行社的损失,或者说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损失的差额部分由旅行社举证,然后由游客承担。案件中,旅行社扣除张先生违约金后,还主张扣除机票费用。因此,旅行社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求航空公司出具扣费证明或在游客提出解除合同前,已经为游客预订机票且已经支付机票款的记录。如果游客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可以主张降低违约金的承担,但应当向法院提出请求主张。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此提醒: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取消后,返程交通差价该由谁承担?
李女士报名参加了成都六天游,返程时由于天气的原因,早上的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不让客人造成滞留,建议其改签下午飞往珠海再乘车返程,因此增加了500元的费用。回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差价,旅行社则认为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就此事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
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几个要素,就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是市场经济中法定的免责条款,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权益损害,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简单的来说,不可抗力就是双方免责条件,互不追究。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以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和方式,返回出发地,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发生。
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与李女士是协商一致且签订行程变更协议书,通过改签和更换交通方式,按照约定时间返程回来,并没有造成滞留,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时,旅行社也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食宿、回程交通等问题。
本案中,李女士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因素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在事件发生后,旅行社提出改签的建议是合理的。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游客也同意采纳旅行社提出建议,且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行程变更协议书。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可以认为李女士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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