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保护生态环境,珠海推出法治新举措。6月12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湾法院”)印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在全省首次推出“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法院依照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金湾法院方面介绍,一宗环境案件的审理通常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而多数环境污染行为具有可持续性,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将造成影响深远且难以修复的重大危害后果。如果环境损害中司法裁判固守“以生效裁判为救济依据”的观点,只以最终的经济补偿为救济手段,就会放任侵害行为发生与扩大,对受害人以及全社会而言都极为不利。“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可以不用等诉讼程序走完或者是判决生效,直接在最短时间里制止环境污染行为。
据介绍,造成大气、水、噪声、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为,致使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被破坏的行为,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他污染破坏环境的案件等,都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范围内。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环境公益组织、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该举措将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期待通过"环境保护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上述法院负责人称。何丽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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