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于2007年10月依法取得了位于斗门区桥东开发区28419.8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我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详见附件)反映:“你司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后,因自身的原因,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闲置时间自2009年10月18日起算”,经核,上述国有建设用地至今仍未动工开发,已闲置满一年,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无偿收回你司上述28419.8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你司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以珠海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以我局为被告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闲置土地认定书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6日
(联系人:黄琪琳,联系电话:0756-55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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