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面引发凤凰山山火,禁渔期捕捞鱼虾等水产品,超标排放废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香洲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3起涉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马涛
通讯员邵珠倩苏倩雯
数字
3年受理21件
危害环境犯罪案
近年来,香洲法院多措并举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加大污染环境打击力度,助力珠海打造生态文明特区。
2017年至2019年,香洲法院共受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21件,审结19件。
案例一
煮一碗面点燃凤凰山
坐两年牢,判赔471万元
2017年12月15日,曾某鹏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锅等物品登上凤凰山,并在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住宿。
12月20日18时许,曾某鹏生火煮面后,未熄灭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鹏因扑救无力逃离下山。后曾某鹏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471万多元。
案例二
禁渔期捕鱼夫妻齐获刑
坐牢又赔款,登报来道歉
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刘某、吴某夫妻二人明知在禁渔期内,仍驾驶一艘纤维船并使用改装的渔具在前山河一带河域进行电鱼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100余斤。
夫妻二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双双获刑,判赔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6000元,并登报就其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三
超标排废水污染水资源
获刑6个月,判罚6万元
陆某在高新区唐家湾镇经营五金加工店,在对五金配件清洗、镀锌时通过渗坑方式违法排放废水。
2017年11月6日,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发现陆某排放的电镀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锌198mg/L、铬7.88mg/L,分别超出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197倍和14.76倍。因犯污染环境罪,陆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制图张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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