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组织李某等19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馆聚会。新年将至,气氛欢乐,聚餐过程中众人痛饮。不成想,意外就在此时发生。酒后李某突然陷入昏迷,柴某等人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紧急救治,过程中,李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李某的亲属徐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比例为70%。主要理由为,柴某等19人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并在送医时拒绝洗胃治疗。李某的亲属认为,上述过错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柴某等19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柴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查明,当天并非李某与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会,聚会中,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还饮用了啤酒,柴某等19人作为与李某较为熟悉的同事,未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鉴定结论,饮酒事件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作用。
法院认为,柴某等19名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违背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柴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故李某就其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考虑到饮酒事件对于李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柴某等19名同饮人在10%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的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万元,上述费用由柴某等19人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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