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就因为我签了《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就没有3倍补偿了。”近日,麦琼花拿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败诉裁决书时,才发现被用人单位“套路”了,因此拿不到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1.1万元。(2月19日《工人日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一规定并没有错,因工作需要,职工自己也同意不休年假,与用人单位“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就不算是侵犯劳动者权益。但问题是,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缺乏博弈能力,他们不想因小失大,不想为了年假丢掉自己的饭碗,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这一心理,强迫劳动者签订放弃休假申请书,就算事后劳动者想维权,也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不法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得逞,这种现象甚至愈演愈烈,原因正在于违法成本低,而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更多劳动者甚至不敢维权、不愿维权,“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一些不法用人单位能够“完虐”劳动者,侵犯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他们自然不会放弃在劳动者身上继续“割肉”。
面对这种情况,还是需要老生常谈: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强大对不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不法企业,不能只是“就事论事”,对于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不法企业,要能纳入企业评优评先的“黑名单”,与是否享受相关项目的免税、优惠、补贴等政策挂钩。同时,也要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要能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让劳动者懂得维权,也敢于维权,要让用人单位“容人”的屋檐,不再是“矮檐”,劳动者才不再会无奈地“低头”。
只有筑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屏障,别让带薪休假“潜规则”突破权益屏障,从而让不法企业盘剥劳动者的如意算盘落空,增加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得不偿失,让法律真正为劳动者撑腰,而不至于再让不法企业钻法律空子,甚至变成不法企业盘剥劳动者的“趁手工具”,才能真正避免带薪休假“潜规则”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一再发生、屡屡发生,才能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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