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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童溺水身亡谁之过? 法院判决池塘使用者担责二成

来源:茂名日报 2019-03-04 07:40   http://www.kcqsx.com/


电白一名12岁孩童在池塘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其父母以侵权责任纠纷将池塘使用者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池塘实际使用者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林某仁于1995年间承包了位于涉案池塘附近的一片土地开挖虾塘用于养殖。期间,为对虾塘的咸水进行淡化调节,林某仁挖掘了涉案池塘作为虾塘配套设施,用于抽取淡水,但未在涉案池塘边设置警示标志。后林某仁将上述虾塘转让给杨某华经营养殖,杨某华承包期间依然没有在涉案池塘边设有警示标志。2016年5月,许某林夫妇之子许某光与同伴在涉案池塘不慎溺亡。许某林夫妇认为作为池塘实际使用者林某仁、杨某华因未在池塘边设置安全设施和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其子许某光溺水身亡,故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裁判

许某光溺亡时12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是负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小孩可能会去鱼塘水库游玩的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许某光溺亡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原告对其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其去池塘玩耍,缺乏有效监管保护,最终致使悲剧的发生,故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林某仁为取水挖掘了涉案池塘,对周围不特定的人群产生了危险因素,但其并未采取设置警示牌等防范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华作为虾塘的转包人,也没有采取设置警示牌等防范措施,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 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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