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恬 通讯员 薛双)深圳医保参保人即将用上质优价低的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深圳为试点城市之一。试点地区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公布,25个品种中选,价格平均降幅达52%。从3月下旬开始,11个试点城市开始实施中选结果,患者将陆续用上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去年12月,试点地区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公布,25个品种中选,价格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到96%,中选品种正式落地实施将进一步有效减轻患者用药经济负担。中选品种价低但质优,25个中选品种中通过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原研药3个,品质和使用安全性均有严格保障。据了解,25种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大多为患者需要长期服用的慢性病用药,包括心血管系统药物、神经系统药物、抗肿瘤药物等。
为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深圳市医保局出台《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试行)》(以下称《配套措施》),3月28日起施行。《配套措施》要求落实医保基金预付,保证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算。国家要求医保基金在原有结算模式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深圳明确除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规定的预付医疗费用外,医保基金再按带量购销合同中采购金额的50%预付医疗机构。
为逐步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配套措施》设置医保支付标准,并制定过渡期政策。规定对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集中采购药品,以国家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类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除外),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20%,自付比例逐年上调,最终达到国家规定全额自付要求。
同时,为促使参保人总体用药费用进一步下降,不大幅增加选用非中选药品的参保人经济负担,深圳明确规定国家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需要进一步降低。除了联合采购办公室谈判的药品外,由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谈判的未中选药品,2019年的降价幅度原则上需维持在2018年采购价与中选药品价格的价差2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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