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做饮料批发生意的小伙吴强一年前买到了32吨假的可乐、雪碧,报警之后,警方要求吴强把假饮料卸货并存放在他自己租用的仓库里。吴强发现假饮料后报案的日子是2018年4月28日,一直到2018年7月,警方才将货物扣押转走。三个月间,除了损失的六万多元货款及运费外,吴强还支付了2000元卸货费及被查封期间3000多元的仓库租用费。为此吴强很是苦恼,他觉得卸货费和仓库租用费不该由他承担。(4月8日中国新闻网)
小吴买到了假货,本就损失不少,是受害者,可是在他向警方举报了制假售假的重要线索且警方也已经介入后,却又承担了5000多元的装卸费、仓储费,这事不仅在情理上说不通,在法律上也说不通,可以说,举报假货倒贴钱暴露出打假机制的漏洞。
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都有打假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制假售假案件时,如发现违法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就应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可以依职权直接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假售假案件。制假售假案件往往涉及假冒伪类商品,为了固定证据,防止违法者转移、销毁、隐匿假冒伪劣商品,避免假冒伪类商品再次流通,执法部门需要对有明确举报或有违法嫌疑证据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及时查扣,相关法律和执法程序也对执法部门的查封扣押权限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公安部门,相应的打假机制都是相近的,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商品的履职情由、需求以及操作规范和流程都是相通的,对有明确举报或有违法嫌疑证据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及时查扣,既是履职需求,也是执法惯例。
小吴向警方举报假冒饮料,并根据经营经验明确指出嫌疑所在,提供了32吨假冒饮料实物,警方应该在接举报后,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而鉴定属于侦查取证环节,应该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之后实施。这样,无论鉴定、侦查速度快慢、时间长短,都在办案时间范围之内。而警方查封假冒饮料后,就控制冻结了假冒饮料的产权,就应该承担妥善保管义务,无论假冒饮料量大量小,无论警方有没有存放场地,都应该想办法解决存储问题,不应该让举报人解决。因为查封扣押假冒饮料而产生的装卸费、仓储费等当然属于办案费用的一部分,理应由警方承担。所以,解决小吴的“举报假货倒贴钱”烦恼,适用司法救助程序并不合适,警方只需在办案支出中列支或追加补充列支相关必要的查封扣押费用,再“报销”给小吴就可以了。至于小吴损失的货款及运费等,则应该通过诉讼途径向加害人也即售假者索赔,不应由警方承担。
新闻推荐
本报讯近日,马田街道通过多种形式,在辖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出行,共建文明马田。为倡导市民遵守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