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凌晨尾随酒驾车辆碰瓷,专盯豪车下手,一“碰瓷党”6名成员去年5月落网。11月4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敲诈勒索案的终审判决,6名团伙成员分获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年3个月,并被处罚金、责令退还被害人损失。
2018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盛纠集被告人黄某湖、黄某战、罗某、林某松、李某方等人,共谋以“碰瓷”方式勒索“酒驾”司机,以不给钱就报警处理胁迫被害人交付钱财,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郑某盛统一组织人员、分配赃款并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作案工具保障,黄某湖负责租赁作案车辆及现场指挥,黄某湖、罗某、李某方负责驾驶作案车辆进行“碰瓷”,黄某战、林某松负责寻找作案目标以及现场接应并随机应变充当谈判手、围观群众等角色。该团伙先后在南区、东区、石岐区、火炬开发区作案5宗,瞄准的是奔驰、路虎、途锐等价格不菲的车型,犯罪既遂金额共计23000元。
物色好目标后,该犯罪团伙甚至在受害车辆上预先安装GPS定位器,以便跟踪敲诈。2018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该团伙在南区万科小区作案时,事前用GPS装置跟踪一辆奔驰小轿车,“碰瓷”过程中因驾驶人趁机脱身未能得逞。随后,郑某盛组织黄某湖、罗某等人以要检举对方“酒驾”、交通肇事逃逸等为由多次威胁5万元未能得逞。
去年3月至5月,这一碰瓷团伙成员先后落网。法院查明,其中3名成员此前曾有贩毒、盗窃等犯罪案底。今年7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辩称被害人均有酒驾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害人的酒驾违法行为,显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因被害人过错侵犯郑某盛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犯罪的情形。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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