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慎毅
商业广告短信退订费该由谁出?日前,某生鲜电商平台更改用户协议,新增一条:退订费由用户自行承担,引发关注。律师认为,平台新增的这一条款内容加重了用户负担,应属无效格式条款。同时,权益的维护不能指望每一个普通消费者去提起诉讼,监管部门要主动担起监管职责。(1月18日《工人日报》)
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因为维权难而采取小损害广种薄收的方式,实现“小成本大收益”的目的,让消费者进退两难。就像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曾举例所说,有时候就是“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
我们当然可以倡导消费者较真,毫不犹豫拿起法律维权。比如,日前,上海95后大学生王同学和某生鲜App的网络合同纠纷经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判决王同学获赔0.1元因退订广告推送信息而产生的短信费。但是,这样的较真者毕竟是少数,而且我们看到,即使王同学这样做了,一个一毛钱的官司,打下来还是用了10个月的时间,成本确实太高了。
企业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种“两高两低”不能成为一种“慢性病”而长久难以治愈。
事实上,就商家用短信推送商业广告来说,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宁权。按照民法典第991条规定,安宁权作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不得侵入、侵扰、侵害,否则,不仅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为1毛钱打官司的王同学,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消费者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消费者才会积极维权。
所以,对于小额霸王条款以及小额网购等出现的消费者放弃维权问题,首先,要通过完善法律,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同时,要慷慨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其次,要在互联网构建快速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诉讼便利,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同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再次,各地消协要更多更好地利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为消费者维权,通过各部门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经营者的违法收入和对其罚款,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奖励基金,奖励积极维权的消费者。
当然,消费者不能一味地指望监管或法律来承担所有的风险,自身也要更加谨慎,面对格式条款,虽然逐字逐句地阅读全部的协议内容很麻烦,但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目前提供的格式条款均对重点部分进行加黑加粗,消费者不要“偷懒”跳过。不妨通过多花一点时间,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新闻推荐
□龙建雄我对晚清重臣左宗棠在无锡梅园里的那幅题字是爱之又爱,心向往之。左公如是说,“发上等愿,结中等缘,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