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张庆荣)26日上午,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朱某远等6名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朱某远、陈某文、郑某满等人伙同“勇哥”“阿标”(二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专门恶意碰瓷的“恶势力”团伙,通过伪造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物。郑某满还参与了两宗入户盗窃。
该团伙首先通过张某伟在东莞物色无业年轻人扮演“伤者”,之后由朱某远等人将无业青年接到清远实施麻醉,被害人失去知觉期间安排医生将其手臂或锁骨故意弄骨折,为实施诈骗做准备。
目标确定后,先由朱某远或“勇哥”驾车故意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逼到变线行驶,再由“阿标”或胡某旭骑自行车拉着事先已受伤的“伤者”,故意撞向被害人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随后向被害人谎称“伤者”是被车辆撞伤导致骨折,要求被害人带“伤者”到附近医院医治,朱某远等人扮演“伤者”亲属与被害人洽谈赔偿数额,骗取医疗手术费。
法院认为,被被告人朱某远、郑某满、宋某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朱某远致二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郑某满、宋某健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远、郑某满、宋某健、陈某文、张某伟、胡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偷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对朱某远、宋某健数罪并罚,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盗窃罪对郑某满数罪并罚。
南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分别判处上述6被告人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两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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