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洪会强通讯员唐梨萍黄海欣近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宗减少罚金案件,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家庭极度困难的罪犯莫某裁定减少罚金2000元,为全县首例裁定减少罚金案件。
据了解,2018年4月18日,为给孙子看病,莫某向当地林业部门提交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但急于筹集孙子的医疗费,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莫某雇请工人将其承包的连山福堂镇“冷水冲”山场的杉木砍伐完,将杉木出售所得的钱款用于为孙子治病。
2019年12月30日,莫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连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罚执行期间,莫某以孙子患重病、残疾需长期医治,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罚金缴纳有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减免罚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院经查证,莫某的孙子在出生时即被确诊为脑瘫儿,肢体二级残疾。莫某犯罪前为给孙子治病已花费了20多万元,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目前其孙子病情未稳,仍需长期进行治疗和照顾。而莫某已年满66周岁,无劳动能力,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连山法院依法对莫某裁定减少2000元,余额10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法律是威严而有温度的,本案中的莫某触犯了法律,应接受法律的惩罚,但其是在情急之下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主动自首认罪,考虑到其孙子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的医疗和照顾,家庭确实非常困难,刑事判决后依法对其作出减少罚金的裁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司法人文关怀,减轻已经身受重大灾难或困难的罪犯经济负担,有利于感化、改造服刑罪犯,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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