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何帆)清远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登记,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墙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九项内容。
12月17日起,市住建局将“出招”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要求房产中介全面落实信息备案登记和公示制度,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新规实行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还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程序及风险隐患、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八项内容。同时,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入网申请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在平台办理房产网上交易手续,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操作流程协助委托人办理房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完善信用档案信息方面,市住建局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须在“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系统”完善信用档案信息。并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要规范经营行为,明确不得捏造散布涨价;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十大行为。
另外,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开展相关的培训,倡导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为客户提供高效率、高品质的服务,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服务行业应有的作用。
市住建局表示,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监管,如发现违规现象,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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