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陈晓雯)近日,江海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来自中山的被告人何某芳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受到惩处,被判处拘役5个月。
2018年8月1日,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芳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江海法院一审审理,于2016年7月30日判处被告人何某芳向吴某想支付租金126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经二审审理,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并对被告人何某芳向吴某想支付租金及利息判项予以维持,该判决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生效。
2016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后江海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执行案,并于同年3月20日作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何某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义务,并限期如实申报财产。2017年5月9日、6月6日,因被告人何某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不在指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江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芳先后作出拘留15日及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被告人何某芳知悉法院上述处罚决定后,拒不配合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亦未向法院缴纳罚款。另查明,被告人何某芳名下现有3套房产,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古镇将被告人何某芳抓获。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何某芳家属已代其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85万元,同年5月14日代其缴纳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江海区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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