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债务人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19)粤2071破11号】,并于2019年8月1日指定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6日前,向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1幢写字楼801、802号;邮政编码:5284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秋丽 18807606317】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市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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