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中二法行初字第68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义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吴雪开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已经将上述款项提存我处。请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受领人,携本通知书及以下有关材料到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出具领款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到我处申请领取赔偿提存款。
一、提存受领人本人领取的:需提供产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一)需提供委托人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由法定继承人领取的:(一)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二)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由相关权利人领取的:(一)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出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二)相关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自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视为无主财产,该款项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电话:0760-22600392。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二路163号,电话:0760-22596311。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
2019年9月27日
新闻推荐
声明书本人何文军的父亲何顺祥(已故)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民平村4队的土地权属证书[土地证号:149283\081206283\1206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