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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38号建议进行了答复。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人社部回应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缩短工时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影响经济发展。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
假日的话题,往往容易引人关注,休假不够或休假质量不高,使得人们对假日有着较强的焦渴。不过,休假与劳动密不可分,没有了劳动,一味地谈休假没有实质意义。在休假与劳动的关联利益之间,应当找到一个公约数,既赋予劳动者便利,也让企业和用工者受到最小影响,这样对于个体来说才具有现实意义。
如所谓的2.5天“小短假”一样,必须具有可行的现实基础,才具备制度生根的土壤。此次,人社部针对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在答复中未予采纳,也是基于可行性的考虑。当然,这并不是否认此休假模式的价值,而是表明用“一刀切”式的休假制度,并不能效地调节劳动与休假的矛盾。就目前来说,我国公共假期每年平均有115天,不包括带薪年假,因此并没多少“架床叠屋”的空间。所以,当下更急迫地的并不是给休假简单做加法,而是如何让“该休应休”的多起来。
一般来说,每个行业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点,生产与服务有旺淡之分,每个职工休假的取向也因人而异。让劳动者更充分合理地休假,离不开“忙里偷闲”的微观操作。一定意义来说,劳动者分时分段休假,更灵活、更易于掌握,达到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的契合,使得落实的成本最低。
事实上,赋予用人单位灵活弹性的休假安排,并不缺少成功的范例。如,人民大学自2008年起,坚持“春假+五一”8天长假模式,既不影响教学,也不影响社会秩序,还方便了职工旅游休闲。又如,浙江慈溪一家民营企业推出了带薪探亲假,每年3次,每次6~8天,实现了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可见,提高国民休假质量,还是需要引导和激活休假落实的“微观订制”,即在休假国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更大程度赋予用人单位对休假灵活便利安排的自主权利,引导其结合企业实际,与职工协商,制定差异化的休假机制,将公共假期与带薪年假合理衔接起来,创设形式多样的“小短假”,因企制宜、适情订制。在落实上,要强化对用人单位休假执行的约束与激励,对未落实达标的予以处罚,落实达标的视情予以税费减免。
◎房清江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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