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益)今后,曾在公办学校工作或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将可每月领取100元至9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日前,市教体局等4部门已联合下发通知,对相关申请细节作出规定。
■申领人需满足年龄、户籍要求
今年8月29日,由中山市教体局等4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对具体申领对象、发放补贴标准等作出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原民办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原代课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等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工作年限超30年每月可申领900元
《工作方案》同时明确了补贴标准: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按照《工作方案》,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可在登记时本人户籍所在地镇(区)提出申请。各镇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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