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坚先生:
2007年1月5日,你与原横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签订《二井湾耕地种植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横琴新区二井湾约107.75亩土地用于果树种植。合同第四条约定:“承包期限自2007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第十条约定:“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如我区因建设发展需要收回该区域的,你方应无条件撤出”。因合同到期,你拒绝退出场地,长期非法占用严重影响了横琴新区开发建设。2020年8月5日,我局向你发出《关于限期清理场地的通知》,请你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并退出承包场地。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并退出承包场地,现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并退出横琴新区二井湾承包场地,逾期,我局将依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清场。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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